时间:2020-12-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投稿 作者:网络投稿 - 小 + 大
神州长城(000018,200018)在2020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称收到监证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股民索赔通道已然开启,广州李和亮律师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19日之间买入神州长城(000018,200018)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考虑发起索赔。 案件回顾2018年10月19日,神州长城公告,其收到中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18041 号)。 2019年3月6日,神州长城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号、[2019]12号、[2019]13号、[2019]14号、[2019]15号及[2019]16号),认定: 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一)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通过账外资金账户列支费用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项目变化情况,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编制不审慎 (三)与多家公司存在无真实业务基础的资金往来,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四)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2020年10月13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神州长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通过虚构保理业务,神州长城虚增2017年利润总额4,319.42万元,导致神州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6.06亿元借款,占神州长城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7.78亿元的34.11[%],属于应当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神州长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占神州长城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1.51亿元的24.17[%],属于应当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但神州长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文件和会议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神州长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略、李尔龙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神州长城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虽公司现已退市,但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民亏损的责任不会因此而消灭,广州李和亮律师根据证监会认定的具体违规事实认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