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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000636)索赔案一审胜诉,盈利不影响索赔

时间:2020-12-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投稿    作者:网络投稿 - 小 + 大

2020年123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0] 01民初 1992[-]1994号、1996[-]1997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法院受理5人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5名投资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共507,013.66元,上述诉讼案件将于20201218日开庭。同日开庭的还有另外33名投资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7.14万元。

回顾案情,风华高科(000636)于201911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经证监会查明,风华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风华高科(000636)的股价虽然一路高升,但法院认定案件基准日为2018824日,即在2018824日以后的盈亏不再影响索赔金额,所以凡在索赔时间段的股民,都会存在损失,即便随风华高科股价上涨已经盈利,依旧可以要求赔偿。

李和亮律师表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各位受损的投资者积极参与索赔,维护自身权益。

索赔条件2016329日至201887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000636),且在20188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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