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0年10月23日,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 深圳监管局经查明,长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 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 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 年8 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长园和鹰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 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 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 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期末应收账款 870.41 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 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对尹智勇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索赔条件:在2017年3月13日到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600525)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股民在获赔前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