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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0中毅达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4-1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2018]4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164Q,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当事人:林旭楠,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当事人:任鸿虎,男,1962年7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当事人:盛燕,女,1962年3月出生。时任厦门中毅达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

       当事人:吴邦兴,男,1968年5月出生。前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当事人:陈国坤,男,1970年4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陈两武,男,1971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陈亚莉,女,1972年6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刘晓桥,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马庆银,男,1974年5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秦健智,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当事人:武舸,男,1971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谢若锋,男,1953年11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当事人:杨世军,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当事人:杨永华,男,1965年6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赵海燕,女,1976年11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林旭楠、任鸿虎、盛燕、吴邦兴、陈国坤、陈两武、陈亚莉、马庆银、秦健智、武舸、谢若锋、杨世军、杨永华、赵海燕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刘晓桥虽要求陈述申辩,但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以上事实,有中毅达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中毅达相关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厦门中毅达相关资质证书和公司制度,涉案主体的相关任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函件、邮件,本案涉及的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林旭楠、任鸿虎、吴邦兴是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燕、陈国坤、陈两武、陈亚莉、马庆银、秦健智、武舸、谢若锋、杨世军、杨永华、赵海燕是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林旭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3、对任鸿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4、对盛燕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5、对吴邦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6、对陈国坤、陈两武、陈亚莉、刘晓桥、马庆银、秦健智、武舸、谢若锋、杨世军、杨永华、赵海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3日


索赔征集条件:
     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2
月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股票,且在2017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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