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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起诉华锐风电索赔经济损失

时间:2016-09-03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ST锐电(601558.SH)今日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微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定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拟对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此,知名证券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公司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华锐风电(2.780, 0.00, 0.00%)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11日(即2011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3年 3月7日(即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并在2013 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证监会事先告知书显示,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华锐风电虚增 2011 年收入与利润的具体情况

华锐风电 2011 年年报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 2.7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7.58%。

     (一)2011年年报提前确认,2012 年完成吊装

华锐风电将实际未吊装完成的项目在 2011 年确认收入的有关情况(实际系在2012年完成吊装):涉及营业收入15.08亿元,营业成本 13.51亿元,预提运费 2244万元,计提坏账 6665万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总额6713万元,占 2011 年利润总额的 9.08%。

     (二)2011年年报提前确认,至2012年仍未完成吊装

华锐风电将实际未吊装完成的项目在2011年确认收入,涉及营业收入9.29亿元,营业成本6.57亿元,预提运费894万元,计提坏账5225万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总额2.11亿元,占2011年利 润总额的28.50%。

华锐风电 2011 年年报通过提前确认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事实至为明显,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二、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

      证监会拟决定:对华锐风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华锐风电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此外,中国证监会拟对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实上,早在2013年3月7日华锐风电就公告称,经自查发现,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这些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其中净利润差异比例超20%,会计差错导致的差异为-1.68亿元。

     2013年4月13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北京证监局经查,公司部分业务单据、相关数据、财务记录失实,导致2011年度利润虚增,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2013年4月20日前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2011年财务报告,同时披露对2012年相关定期报告的调整。此外,公司应当在披露上述更正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

根据华锐风电自认会计差错公告、北京证监局监管决定、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公告,可以认定华锐风电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华锐风电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根据已经查明的虚增利润之违法事实,公司免于处罚的概率几乎为零,行政处罚已经“板上钉钉”。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交易资料显示:2011年1月13日,华锐风电正式登陆A股,发行价格为90元/股。而截止2013年5月29日,华锐风电收盘价仅5.76元/股,按前复权计算,两年多时间华锐风电股价累计下跌73%,投资者损失惨重。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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