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3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5年1月29日,科伦药业(15.480, 0.07, 0.45%)(002422.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微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四川证监局认定科伦药业关联交易信批违规,且年报存重大遗漏。这将是科伦药业2014年6月以来第二次因为相同原因受罚,知名证券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行政处罚的几十万元罚款根本不足以惩戒公司的违法行为,权益受损投资者应依法起诉索赔。 根据公告,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认定科伦药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1、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和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科伦药业子公司川宁生物于2012年7月与恒辉淀粉签订《采购合同》、于2012年10月20日与伊北煤炭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以及于2013年4月20日与成都久易签订《发电机组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分别涉及金额3.90亿元、0.64亿元和2.22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7%、0.82%和2.52%。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科伦药业《2011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基于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及其子公司(川宁生物和新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88亿元和6.14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8%和7.84%。根据相关证券法规,科伦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科伦药业未依法履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科伦药业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对刘革新、程志鹏、潘慧、 刘思川、冯伟、熊鹰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在上述公告中,科伦药业明确表示接受四川监管局拟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6月4日,科伦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 号)。证监会认定: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历史交易显示:2011年3月15日科伦药业报收148.48元∕股,此后股价一路下跌,虽然2011年4月29日十股转增十股,但截止2013年5月3日收盘价仅63.4元∕股,2014年6月4日报收37.69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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