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4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4年10月17日,康达新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2号)康达新材诉讼时效在2016年10月即将到期,已有投资者获赔。证监会认定:康达新材在2012年首发上市的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与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未按规定报告2012年1至2月份营业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和公司主要产品订单下滑情况的行为,另一方面,康达新材在《上市公告书》中虚假记载2012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虚增了371.85万元营业利润。投资者索赔的速度很快。2014年11月28日,一中院对投资者徐某的索赔案进行了立案受理。2015年5月26日,一中院就审结了此案,要求康达新材赔偿徐某全部损失并全额承担诉讼费。投资者徐某遭受的1.63万元损失,由康达新材全额赔偿;徐某先期支付的209元诉讼费,也由康达新材承担。目前为止,自康达新材上市起至2013年7月5日买入股票并在期间结束时尚未全部卖出的投资者,获得了索赔的权利。索赔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符合条件的股民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