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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300208 )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时间:2017-10-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顺众昇”)于2015年8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689号)。

     2017年10月13日,恒顺众昇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01号),经查明,恒顺众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恒顺众昇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清源)、贾全臣、贾晓钰、戴一鸣发生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交易,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直到我会调查询问,才于2015年6月8日进行了披露。

      二、恒顺众昇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关于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的公告》,于2014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启动的公告》《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称工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对于工业园用地的地质情况,恒顺众昇委托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进行勘察。2014年12月5日,四川电力表示场地的地质条件不适宜建电厂。恒顺众昇投资建设印尼工业园项目,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恒顺众昇2014年9月23日发布公告,称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以下简称ASI)签订《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2014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称与ASI 签订《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恒顺众昇201 5年4月7日发布公告,称与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以下简称PMIS)签订《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2015年6月20日发布公告,称与PMIS签订《高炉项目二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ASI和PMIS与恒顺众昇存在关联关系,但恒顺众昇在上述公告及相应定期报告中,未披露其与ASI和PMIS存在关联关系。

      四、恒顺众昇2014年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ASI、PT Metal Smeltindo Selaras(以下简称MMS)的收入,合计提前确认收入292,159,335.01元,合计提前确认利润140,332,446.00元。

       证监会认为,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于恒顺众昇不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其本人、新余清源股权发生质押及解除质押,并为戴一鸣股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书,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其办理了涉案部分股权质押事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晓钰作为副总经理,其本人发生股权质押,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贾玉兰作为董事,为戴一鸣股权质押提供担保,并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新余清源办理股权质押,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此外,贾全臣作为实际控制人,隐瞒、不告知其本人及新余清源股权质押或解除质押信息,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给予处罚。贾晓钰、戴一鸣作为股东,发生其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事件,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恒顺众昇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晓钰作为副总经理,有证据表明其对工业园地质问题知情或应当知情,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恒顺众昇未如实披露与ASI、PMIS的关联关系事项,对于临时信息披露,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与姚刚先后作为总经理、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恒顺众昇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与姚刚先后作为总经理、刘涛作为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贾玉兰、王天文、严冬梅、贾晓钰、徐茂顺、强力、肖红英,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付思奇、袁瑞峰,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付大志、张振波,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提前确认收入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刘涛作为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贾玉兰、陈旭光、叶迎春、姚刚、王天文,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贾晓钰、付大志、张振波、莫柏欣,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贾全臣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肖强、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姚刚、莫柏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贾晓钰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需披露的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六、对贾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王天文、陈旭光、叶迎春、严冬梅、徐茂顺、强力、肖红英、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付思奇、袁瑞峰、付大志、张振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八、对戴一鸣作为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需披露的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此外,贾全臣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陈肖强、刘涛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贾全臣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肖强、刘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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