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天目药业(600671)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最新进展,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股民紫先生的全部索赔诉讼请求,天目药业应当赔偿紫先生损失10.16万元损失。 2015年11月4日,上市公司天目药业(600671)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2015】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经查明,认定天目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证监会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杭州股民紫先生率先打响股民维权“第一枪”,委托律师向杭州中院起诉天目药业索赔损失。2016年3月9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包括:揭露日如何认定,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一审判决认定:天目药业的违法事实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判决天目药业赔偿原告全部损失10.1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要求公司赔偿因为虚假陈述而给股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索赔征集条件: 1、 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股票,且在2014年8月2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2、 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股票,且在2014年11月2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上述两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就可以提出索赔。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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