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0年3月26日,延安必康(002411)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 年3 月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2020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8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 号)。2020 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经测算,2015 至 2018 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 44.97 亿元,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延安必康《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811,866,582.26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在2月5日、2 月7日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李宗松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索赔条件: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002411),且在2020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