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股民投资者诉宝利国际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宝利国际股民的索赔诉求。在法院认定的可索赔期间内购买宝利国际股票而产生的损失,获得了法院全额支持。 2017年6月8日,宝利国际(300135)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宝利国际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5个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如实披露俄罗斯宝利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索赔征集条件:在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300135),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