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7年10月31日晚间,安硕信息(300380)发布了有关股民投资者索赔诉讼的公告,一审法院判决投资者索赔胜诉,安硕信息(300380)需要赔偿两股民的投资损失。 2016年6月14日,安硕信息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误导性陈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3 号),证监会认定: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 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 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具体为:(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 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高鸣、 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2、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3、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股 一审判决安硕信息赔偿两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股民投资者的索赔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索赔征集条件: 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300380)股票且在2016年6月14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