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国高科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通字15046号)。因公司涉嫌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临2015-039号公告)。 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原文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中国高科、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 (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国高科年报、记账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中国高科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中国高科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周伯勤;其他责任人员为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潘国华、陈卫东。其中,潘国华因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会将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方正集团与武汉天赐、武汉天馨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涉案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国高科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对其未依法披露涉案大额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担责。涉案交易虽然仅为一笔关联交易,但其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高达79.15%,公司前一年度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中国高科无法发现也未予以关注有悖常理,也表明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同时,本案事实和证据明确表明,时任中国高科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和时任董事周伯勤知悉并参与实施了相关交易。(三)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保证所签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担责。不知悉、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相关人员隐瞒违法行为,均非法定免责理由。本案涉案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责任人员并未提供其对涉案关联交易提出异议记载于董事会,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等相关有效的勤勉尽责的证据,不能免责。(四)我会在2015年7月23日下发《调查通知书》前,已于2015年1月19日向涉案主体下发过《监督检查通知书》,也即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日应为2015年1月19日之前。因此,涉案违法行为未过两年追责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中国高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余丽、周伯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郑明高、刘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索赔征集条件: 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间买入中国高科(600730)股票,且在2015年7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