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 (勤上光电、李旭亮,毛晓斌,胡玄跟,温琦) 当事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洪。 李旭亮,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董事长、总经理,住广东省东莞市。 毛晓斌,男,1965年12月出生,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勤上光电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广东省东莞市。 胡玄跟,男,1978年11月出生,2013年12月9日起任勤上光电财务总监,住广东省东莞市。 温琦,女,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董事,2014年7月起兼任副董事长,住广东省东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勤上光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勤上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是勤上光电第一大股东。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勤上光电直接向勤上集团划转资金累计182,750万元;勤上集团直接向勤上光电划转资金累计102,919.18万元。 2013年6月、2014年9月至12月,勤上集团通过大某节能公司向勤上光电划转资金累计3,001.30万元;通过广某灯饰公司向勤上光电划转资金累计46,076.30万元。 勤上光电与勤上集团的上述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勤上光电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和2014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勤上光电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相关临时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对账单,相关公司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旭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财务总监毛晓斌、胡玄跟和董事温琦。 又查,2014年5月,勤上光电、李旭亮、毛晓斌曾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上述当事人构成多次违法,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毛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温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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