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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600654)股民索赔案二审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1-05-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1年5月20日晚,ST中安发布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二审民事判决书,对中安科(600654)股民索赔上诉案判决如下: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其余部分被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各个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尘埃落定。
此前,上海金融法院就中安科(600654)股民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对股民因为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招商证券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法院没有按照惯例以相应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为受理前提,招商证券公司在未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直接被法院判决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全国首例,这也意味着跳过了法院在以前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一直所坚持的虚假陈述案件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类似判例最早出现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五洋债案中,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虽然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但在一审中同样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因前述中介机构提出了上诉,该案尚未生效。上海高院的生效判决创了先例。中安科(600654)股民索赔案二审胜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据ST中安5月14日发布的公告,截至 2021年5月14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72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91亿元。上海高院生效判决公布以后,估计还会有大量的股民参与索赔,索赔金额将大幅攀升。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李和亮律师提醒广大股民朋友,中安科(600654)索赔条件是: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并于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如需进一步了解索赔事宜,联系律师进行咨询。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律师费用 

 风险代理,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根据实际赔偿金额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和亮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7777) 

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503038755(建议加微信咨询沟通)   QQ:3468851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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