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8年3月2日,武汉凡谷(002194 )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经查明,武汉凡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武汉凡谷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6月少计 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5,879.52元,虚增存货15,595,879.52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 二、武汉凡谷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9月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06,460.58元,虚增存货53,702,340.10 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15.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笔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公司相关制度、情况说明、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公告等证据足以认定。武汉凡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所述行为。对武汉凡谷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凡博、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王志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会计主管范志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武汉凡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凡博、王志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3 罚款;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索赔征集条件:
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1、股票交易对账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提供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 我们收到股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记录后会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帮您免费核算损失。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我们会联系您办理诉讼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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